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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银川市×××KTV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张阳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1
浏览量:543

原告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代理人张阳阳,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KTV,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经营者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安×,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与被告银川市×××KTV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阳阳,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6日凌晨,原告在被告店中消费期间从厕所出来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右手插入厕所对面消防栓玻璃箱中受伤。

后原告被送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结果为:主要诊断:右上肢锐器伤:1、右侧桡动脉断裂,右尺动脉破裂;其他诊断:2、右侧正中神经,桡神经损伤;3、右桡侧腕屈肌,掌长肌腱断裂;4、皮肤软组织裂伤。

后原、被告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232.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VIP消费卡一张,欲证明2016年2月6日,原告在被告店中唱歌消费。

被告认可该证据。

二、照片四张,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店中消费,从厕所出来时摔倒右手插入厕所对面消防栓玻璃箱中受伤。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是因为喝酒过量呕吐踩到呕吐物摔倒。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病案一份、住院证一份,欲证明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右上肢锐器伤:1、右侧桡动脉断裂,右尺动脉破裂;其他诊断:2、右侧正中神经,桡神经损伤;3、右桡侧腕屈肌,掌长肌腱断裂;4、皮肤软组织裂伤。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在住院病历中自述其是上卫生间摔到时玻璃划伤,不是被告店中地面湿滑导致原告受伤。

四、住院收据一份,欲证明原告因受伤治疗花费13232.85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医疗费总计13232.85元,原告已经通过统筹报销了8097.17元,原告个人仅支付了5135.68元,被告即使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也是在原告个人支付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店中摔倒属实,但是原告摔倒是因为饮酒过量呕吐后踩到呕吐物滑倒引起的,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被告店中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均设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店中消费票据8张,欲证明自2016年2月6日下午四点起,原告与朋友在被告店中喝酒消费直至晚上9点49分,期间共喝西夏X5啤酒98瓶,原告是因为喝酒过量呕吐踩到呕吐物导致摔倒。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其中有房号的6张收款单消费票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对发放会员卡及会员卡储值的两张消费票据不予认可,因为以上两张消费票据无法证实是原告消费产生。

另外以上所有消费票据只能显示原告的包间消费了啤酒,不能证明原告饮酒过量,出事时原告只喝了3到4瓶啤酒,当时原告意识清醒,原告摔倒不是因为喝酒造成。

二、照片两张,欲证明被告在原告摔倒的卫生间内已经粘贴了注意安全的标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显示照片的拍摄地是原告摔倒的卫生间,且无法显示照片的拍摄时间。

三、视频资料一份,欲证明原告摔伤是因为喝酒过量导致摔伤,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在原告之前有一位女士和一位服务员进过厕所,两人在分别走出卫生间时步态平稳,并没有因为地面湿滑表现出小心翼翼的走路状态。

原告是因为喝酒过量呕吐踩到呕吐物导致摔倒。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出门左脚一滑摔倒,右手直接插到消防栓的玻璃箱内,视频中原告步态正常,看不出原告是因为饮酒过量踩到呕吐物摔倒。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晚上9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店中喝酒唱歌消费过程中,从厕所走出时左脚一滑摔倒,右手因惯性插入正对厕所门的消防栓玻璃箱内,同日原告被送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结果为:主要诊断:右上肢锐器伤:1、右侧桡动脉断裂,右尺动脉破裂;其他诊断:2、右侧正中神经,桡神经损伤;3、右桡侧腕屈肌,掌长肌腱断裂;4、皮肤软组织裂伤。

医疗费共计13232.85元,其中通过统筹支付8097.17元,原告个人支付5135.68元。

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VIP消费卡一张、照片四张、疾病诊断证明一份、住院病案一份、住院证一份、住院收据一份,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到保护。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店中消费娱乐期间从厕所走出左脚一滑摔倒,右手因惯性插入正对厕所门的消防栓玻璃箱内受伤,被告作为经营者未为消费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防范手段保护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喝酒后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30%。

被告辩称原告是因喝酒过量呕吐后,自己踩到污物后滑到,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医疗费13232.85元,其中统筹支付8097.17元,下剩5135.68元有相应的票据为证,被告应按70%的比例承担3594.9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市×××KTV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59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109.25元,被告银川市×××KTV负担4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柴×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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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阳阳
  • 执业律所: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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